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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墨西哥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墨西哥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秘鲁作为安第斯共同体的成员国,除了重视成员国之间在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采取统一步骤、密切合作之外,他们也注意协调各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并特别重视税收情报交换等税收征管的协作与配合,以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和消除偷逃税行为。墨西哥与加拿大(1991年4月8日)、墨西哥与美国(1992年9月18日)、加拿大与美国(1980年9月26日)分别签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协定,以协调和解决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为了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合作,打击跨国洗钱、偷逃税等行为,墨西哥与美国(1989年11月9日)、墨西哥与加拿大(1990年3月16日)还分别签署了关于税收的情报交换协定,双方承诺交换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等方面的税收情报。

    秘鲁按照安第斯共同体协议第40条的规定,承诺向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居民提供双重征税减免的义务。至今秘鲁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较少,仅与瑞典和加拿大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秘鲁非常重视与周边国家的税收征管协作。目前,秘鲁正与智利和玻利维亚等国谈判税收合作协议,以加强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秘鲁同厄瓜多尔的协议,不仅针对税收征管,还涉及人员培训。秘鲁税务当局也借此次中国税务部门来访的机会,表达了希望与中国谈签税收合作协议的愿望。

    从组织形式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安第斯共同体,相对于欧盟来说,是区域经济组织的较低形式,各成员国只是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采取统一行动,而欧盟成员国之间则致力于全面协调包括货币和财政政策在内的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目前,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协调已经启动,而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安第斯共同体,也不只是满足于实现其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协调关税和贸易政策,其税收征管协调机制也已经先行启动并正在逐步完善。因此,墨西哥和秘鲁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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