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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理”与“实力”之间

    在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中“,公理”“与实力”是两大重要因素。不过“有理”者未必“有力”,有“力”者未必“有理”,因“此理”与“力”的关系确实复杂难明。“在炮舰外交”横行的19世纪“,力”无疑远“较理”强。在这种背景下,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往往“有理”而“无力”,在错综复杂、结果难料的外交纷争中究竟“是不自量力”“地据理力争”还是甘“认无能为力”“而委曲求全”,确难判断。决策正确,则国家、民族利益得到维护;决策失误则国家、民族利益受到损害。而李鸿章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几乎是同时处理“的秘鲁虐待华工案”和英国翻译被杀的“马嘉理案”,颇为典型地表明了近代弱国在“理”与“力”之间的困境。

    据理力争

    在对外交往中,李鸿章向来倾向于“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但与秘鲁关于华工问题的谈判却态度强硬,颇为少见,却也能反映出他的对外交往的策略。

    中国东南沿海人多地少,因此向有出洋谋生的习惯,在近代以前,华侨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一带。不过,这些背景离乡到海外谋生的华人却一直被视“为天朝弃民”,所“以祖国”并不关心他们在海外的生死存亡。满清王朝由于实行严厉的锁国政策,屡屡严申海禁,对出洋谋生者更加仇视。

    清初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往海岛居住者都按反叛、通贼论处斩,凡国人“在番”托故不归者一旦回国,一经拿获即就地正法。到雍乾两朝,对出洋者的处理虽已无那样严厉,但仍视其为对天朝的判背。如雍正曾两次降谕“说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嗣后应定限期,若逾期不归,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屠杀逾万华人,即史上著名之“红河(溪)惨案,消息传到国内,当时的两广总督却上奏说“:被杀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戕杀多人,事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乾隆则表态曰“: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这就是当时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人的态度。

    鸦片战争使中国大门洞开,清政府不得不屈服列强压力,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一项是允许华工出洋做工。因为列强此时需要要招徕大量中国廉价劳动力,以满足黑奴贸易被禁止后各国殖民地对于劳动力的需求。由于中国“开禁”,葡、荷、西、英、美、法等国家的“人口贩子”开始以“猪仔贩运“”、苦力贸易“”、赊单苦力“”、合法招工”等各种非法、合法手段从中国沿海各地掠卖华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岛做劳工。各地华工受到残酷迫害与压榨,成为变相的奴隶,许多人死于非命。

    华工的悲惨遭遇,引起了中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怒。由于允许华工出洋,清政府对华工的态度自然也有所转变,开始关注海外华工生存状况。秘鲁是掳掠、虐待华工的主要国家之一。1867、1869年总理衙门先后接到由美国公使转来的秘鲁华工求援禀文,曾有要施以援手的表示。而李鸿章在1870年就关注过海外虐待华工问题,曾建议总理衙门在日本长崎派员,兼充各港领事,以资联络邦交,保护华侨。1872年,他得知一艘拐运华工的秘鲁轮船在日本被扣后,立即愤怒地表示由于秘鲁与中国并未建交、更无有关贩运华工条款,所以纯系非法,建议清政府派员赴日会审。1873年10月秘鲁代表葛尔西耶(Garcia y Garcia,Aurelio)来华商定两国通商条约事宜,总理衙门要李鸿章与葛谈判时提出由于秘鲁虐待华工应令其将华工全部送回中国、并且声明不再招华工,然后才能商议两国立约问题。李鸿章判断,要求在华招工是秘鲁此次提“出立约”的主要目的,所以要籍此严定有关章程“、以除民害”,并回复总理衙门表示严格遵示,对秘鲁的无理、过分要“求据理斥驳“”、内外一意坚拒”。从当年10月下旬起,李鸿章开始与葛尔西耶谈判。谈判中,葛氏矢口否认秘鲁虐待华工,说是传闻失实,报道有误,反说秘鲁一贯保护华工,并提出中方可以派人到秘鲁调查。对此,李鸿章雷颐出示了种种证据,并斥责秘鲁“为无教化、无礼仪”之国,虐待华工已为西方各国共知,更引起中国民众的强烈愤怒。同时“他将计就计”,表示同意派人到秘鲁调查华工状况,等查明华工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与秘鲁立约。这一招果然厉害,葛尔西耶不得不出尔反尔,表示反对,并以中断谈判回国相要挟。李鸿章态度依然强硬,谈判陷入僵局。由于是秘鲁急于与中国“立约”主动提出要与中国谈判,所以葛尔西耶暗中请英国驻华公使来津劝李鸿章妥协,勿令葛氏返国,此建议也为李鸿章明确拒绝。看到李鸿章不为所动,葛尔西耶便于12月中旬离开津赴京,想活动其他列强一起向总理衙门施压。李鸿章对他说按照惯例,封河后自己将回到省城保定处理直隶省政务,公务繁忙,只能在第二年春回天津时再商谈立约之事。双方谈判遂告一段落。

    1874年5月,葛尔西耶又回到天津与李鸿章重新谈判。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双方终于议定《会议查办华工专条》草案,而后开始谈判通商条约事宜。双方均有准备,各有方案,最核心的问题是秘鲁能否与其他列强一“样利益均沾”,而李鸿章坚决不同意此点。葛氏见李鸿章毫不动摇,又活动其他列强向总理衙门施压。在列强压力下,总理衙门倾向妥协。这时李鸿章见得不到总理衙门的支持,终于在6月底与葛尔西耶签订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与《中秘友好通商条约》。这两个条约双方各有让步:秘鲁要求的与西方列强“一体均沾”被写入条款,这是中方原本不同意的。但在中方坚持下,秘鲁原来不同意或不甚同意的一系列保护华工的措施也写入条款。如规定中国派员到秘鲁调查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其他外侨的一切权益,华工受到雇主虐待可向当地政府或法院控告,秘鲁政府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送其回国,秘鲁船只不准在中国口岸诱骗运载华人出洋、违者严惩。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爱勒谟(Elmore,Juan Frederico)来华换约。事前李鸿章已派陈兰彬、容闳秘密到古巴、秘鲁调查华工情况。李鸿章得知中国秘鲁条约签订后华工在秘鲁依然受残酷迫害,非常气愤。他在给总理衙门的信中怒不可竭地写道“:自陈、容二员节次分往详查,始悉该国虐待华工甚于犬马,受虐者自尽者不知凡几。凡有血气之伦,莫不切齿。”由于秘鲁言而无信,所以他提出如果不在照会“中剀切议明即含混与之换约,则是从前既往之华工不能使生,而随后之复往之华工又将就死,而十数万日在水火,喁喁待援之人更无来苏之望矣。”因此他认为不能就此与秘鲁换约,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即或加订条件,或添用照会,然后再与以前签订的条约一并互换。对李鸿章的提议,爱勒谟以自己只来换约、未被授权其他事宜表示拒绝,并且提出根本不应讨论此事。在谈判中,由于李鸿章等态度强硬,爱勒谟甚至拂袖而去,私下又找一些列强驻华使节为其说项,由他“们担保”爱勒谟在换约后交出照会。但李鸿章毫不退让,经过将近一个月的反复争辩,终于迫使爱勒谟以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切实保护华工。8月7日,爱勒谟交出照会,中秘条约同时在天津正式互换。李鸿章当然明白仅凭条约并无法约束秘鲁,所以上奏朝廷立即派员出使秘鲁,随时保护华工利益。朝廷接受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派陈兰彬为出使美、西、秘国大臣,容闳帮办一切事宜。

    在中秘交涉中李鸿章之所“以一反常态”“地据理力争”、表现出少有的强硬维护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与尊严,因为他认为秘鲁只是一个各方面还较落后的小国、穷国,不足以对中国构成威胁。而对强国,他则“是有理也让三分”。当然,此由他“对时”“、势”的判断所决定。在处理“秘鲁虐待华工案”同时发生“的马嘉理案”或“曰滇案”,他的态度,则大不相同。委曲求全要了解李鸿章处理马嘉理(A.R.Margary)案的整个思路,则不能不先对当时中国面临的周边环境有所了解。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列强纷纷加紧在华侵略活动,中国西北、东南和西南边疆的危机几乎同时出现。如俄英染指、争夺新疆,日本开始侵台试探,英、法两国分别加强了对缅甸和越南的侵略,其意在侵入中国的西南边疆。这些,标志着边疆普遍危机的开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了看似偶然实却必然的“马嘉理案”。如前所述,英、法两国早就分别侵占了与中国西南边境接壤的缅甸和越南,从19世纪60年代起,两国就开始了侵略中国西南的竞争,云南由于与缅甸、越南两国相邻,因而首当其冲。为了先于法国进入云南,英国殖民当局于1874年在印度和缅甸组成了由陆军上校柏郎(H.A.Browne)率领的探路队侦探开辟滇缅商路的可能;同时,他们要求驻华公使派一名通晓汉语、熟悉中国情况的官员到缅甸随同探路队进入中国。这年7月,英国驻华使馆来到总理衙门,要求中方发给几名官员由缅甸进入云南的护照。总理衙门提出边境地区难保安全,但在英方执意坚持下,更由于当时日本侵略台湾时局紧张,总理衙门不愿此时引起英方不快,随即同意英方要求。英方决定派上海英国领事馆官员马嘉理到云南迎接柏郎的探路队。马嘉理从上海动身,经湖北、湖南、贵州进入云南然后入缅,于1875年1月17日到达缅甸八莫,与已在八莫的柏郎等人会齐。2月初,他们开始向中国边境进发;2月21日,先行进发的马嘉理一行在中国云南蛮允附近为边吏李珍国率部和当地士绅所阻,双方顿起冲突,马嘉理开枪打伤中方一人,中方随后将马嘉理及其与几名随行的中国人打死。事后,云南巡抚岑毓英向清政府报告说杀死马嘉理的是当地“野人”。但英方认为岑毓英素来仇视洋人,李珍国为岑的部下,如无岑的指使李珍国不敢擅自阻拦、更不敢杀死马嘉理。不管究竟是否岑毓英指使,此事确给英方攫取更大侵华权益提供了口实。

    此案发生后,英国外相立即训令驻华公使威妥玛要求清政府作详细调查,并提醒他牢记探路队到云南的目的。1875年3月19日,威妥玛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六条要求(1)中国和英印政府派员前行调查(2)英印政府可再派探路队入滇(3)赔款15万两;(4)中英立即商定办法落实1858年天津条约所规定的优待外国公使(5)免除厘金(6)解决中英间历“年悬案”。这六条的前三条与“滇案”有关,而后三条与此案根本无关,足见威妥玛欲将以此作为扩大侵略中国权益的借口。

    如前所述,这时正是中国的西北、东南边境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因此听说马嘉理被杀,清政府大吃一惊,急忙向威妥玛表示将尽快通知云南当局进行调查。随后上谕严令岑毓英迅速确查究办此案。对于威妥玛的六条要求,清政府断然拒绝。威妥玛由于一时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强迫中国就范,同时其他国家也反对英国单独扩大在华权益,于是改变策略,集中要求实现前三条要求,并以与中国断交相威胁。在他的威逼下,清政府开始妥协,原则上同意英方的前三条要求,并在6月19日任命李鸿章的哥哥、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和前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前往云南查办。采取退让和息事宁人的方针,是清政府对此案的基本态度,稍后介入此事的李鸿章采取委曲求全态度,自不使人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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